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辽宁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在苏辽籍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在按照职务、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
第四条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商会职务 会费(元/年)
会长 60000
监事长 30000
常务副会长 30000
副会长 20000
理事、监事 3000
会员 1200
特殊会费 金额不限
第六条会费按年缴。会费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一次性交清。届中加入商会的,其会费按半年一个周期收取。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它用。
第九条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二)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三)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四)日常办公费;
(五)其他。
第十条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为会员服务(印送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
(二)编印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
(四)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
(五)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商会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辽宁商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