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缴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辽宁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在苏辽籍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在按照职务、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

第四条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商会职务 会费(元/年)

会长 60000

监事长 30000

常务副会长 30000

副会长 20000

理事、监事 3000

会员 1200

特殊会费 金额不限

第六条会费按年缴。会费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一次性交清。届中加入商会的,其会费按半年一个周期收取。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它用。

第九条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二)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三)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四)日常办公费;

(五)其他。

第十条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为会员服务(印送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

(二)编印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

(四)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

(五)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商会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辽宁商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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