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辽宁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苏州市辽宁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2018年7月18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辽宁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待积累经验后,在换届时再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条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本制度经2018年7月18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解释。

 

 

 

                                    苏州市辽宁商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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