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苏州市辽宁商会。英文名称:Liao 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 City.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辽宁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苏州市地方各项法规,促进苏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全体辽宁籍在苏州的企业家,使之信息互通、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辽宁籍在苏州的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致力于提高全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特色的社会团体,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8号 中海惠龙大厦一幢2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内部讲座、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树立辽宁籍企业在苏州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刊物,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介绍苏辽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联系苏辽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苏辽宁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的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四)推进苏州与辽宁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商会在苏辽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观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其它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辽宁籍在苏企业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投融资咨询、企业发展问题诊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七)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辽宁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它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一)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招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向理事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名聘请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名对会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负责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商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对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对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